操控比賽者刑期不會長
本次足壇掃賭風暴的源頭是王鑫在新加坡操控比賽結果,繼而被當地警方通緝,王鑫在棄保逃回國內後,新加坡警方向中國警方求助,繼而王鑫被捕,掃賭風暴因此而展開。之後,多場假球被曝光,掃賭初期,警方的工作正是調查多場假球的來龍去脉。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賭博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開設賭場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與賭球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相比,法律的處罰顯得較輕,這讓很多人不惜代價參與賭球。可以肯定的是,王鑫等人的行為絕對不只是賭球這樣的簡單,因為他們還有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但這夠不上開設賭場,所以如何對王鑫等人定罪將是一個難題。
掃賭初期,刑訴法專業委員會于雲斌律師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賭球行為的制約還不夠,建議刑法修正案可設立“操縱文體比賽結果罪”,對利用權錢交易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進行制裁。但即便這一法律出台,也只能約束以後發生的賭球和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對王鑫等人的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那些操控了比賽結果的嫌疑人,他們最多也只會得到三五年的刑期,之後就可以恢復自由!不光是在國內,國外對操控比賽結果也無重刑,震驚世界的馬賽假球案,操控者馬賽俱樂部主席塔皮埃和前總經理貝內斯得到的判决是終生不得參與足球事務,判决塔皮埃監禁一年,判貝內斯兩年監禁、監外執行,並罰款15000法郎。
法律修改,裁判不再是國家公職人員
當年,龔建平受賄37萬元,最終他被以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獲10年有期徒刑。這一次,陸俊、黃俊杰及周偉新三名裁判因為受賄和操控比賽被捕,儘管他們的涉案金額比龔建平大,但他們的刑期却將比龔建平短,其中的原因就在於2006年《刑法》修正案,將足球裁判受賄明確界定為商業受賄。
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為可被界定為商業賄賂。根據《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判罰15年。考慮到陸俊等人的受賄金額在百萬左右,他們的刑期將肯定在10年以下,如果他們在這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所獲刑期可能還會縮短。(來源:《半島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