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與上述比賽一樣,原穗足的其餘三場“問題球”也均發生在2006年。
2006年6月3日,中甲聯賽第11輪,廣藥隊客場對陣吉林延邊隊。賽前,陳志農再次決定並授意吳曉東操作此事。吳曉東聯繫未果,通過楊旭聯繫他人找到另一被告人、時任延邊隊主教練高琿以及時任延邊隊助理教練金光洙,雙方商定以60萬元的價格操縱比賽結果。
賽前,楊旭在征得陳志農同意後,在延吉市“哈娜茶社”將60萬元賄款交予金光洙。比賽中,高琿指使金光洙安排相關主力球員消極比賽,致使廣藥隊以3比2的比分贏得比賽。賽後,高琿分得3萬元,金光洙分得2萬元,其餘贓款分予球員、教練、其他俱樂部成員及用作球隊費用支出。
2006年8月19日,中甲聯賽第17輪,廣藥隊主場對陣山西沃森路虎隊(系西藏惠通陸華隊)。賽前,另案被告人、時任西藏惠通陸華隊總經理王珀為牟取非法利益,意欲故意輸球,指使另案被告人、時任該隊助理教練丁哲與廣藥隊聯繫。
丁哲通過他人找到了楊旭,楊旭又找吳曉東和謝彬商議,最終謝彬同意以20萬元行賄,以確保贏得比賽,並交由楊旭和吳曉東具體操作。那場比賽,王珀安排部分球員消極比賽,致使廣藥隊以5比1的比分贏得比賽。賽後,王珀獲贓款10.1萬元,丁哲獲3萬元,其餘分給部分球員。
2006年9月9日,中甲聯賽第19輪,廣藥隊主場對陣浙江綠城隊。賽前,經謝彬同意,楊旭和吳曉東具體操作行賄。楊旭通過範廣鳴、冷波和邢銳這三名被告人,層層聯繫到另兩名被告人——浙江綠城隊原球員沈劉曦和胡明華。兩名球員同意以80萬元的“價格”在比賽中踢假球。
為從中獲利,邢銳告知範廣鳴、冷波操作此事需要100萬元,而後範廣鳴、冷波又告知廣藥隊需要150萬元。賽前,吳曉東派人將150萬元在廣州中國大酒店交給範廣鳴和冷波。沈劉曦和胡明華得知廣藥隊的賄款已到位,就消極比賽,導致球隊無法組織積極有效的進攻,進而導致廣藥隊以3比2的比分贏得比賽。
賽後,範廣鳴和冷波各獲贓款25萬元,邢銳獲贓款33萬元,沈劉曦獲贓款32萬元,胡明華獲贓款35萬元。
針對以上四場“問題球”,檢方認為,陳志農和謝彬這兩名原廣藥隊副董事長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吳曉東和楊旭這兩名原廣藥隊副總經理是“直接責任人員”。在起訴書的被告人序列中,陳志農和謝彬也被排在了吳曉東和楊旭之後。
四場“問題球”,65萬元+60萬元+20萬元+150萬元,總共涉及的金額高達295萬元,數額巨大。但四名高管涉嫌的犯罪性質是單位犯罪,且有投案自首情節,鐵嶺法院對這四人將如何定罪量刑?答案需等到開庭宣判後才能揭曉。
據悉,除了這四場“問題球”的起訴書,其他相關案件的起訴書也都起草完畢,並分送至被告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