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1.於飛:《公共秩序保留的適度適用——以兩岸相互認可與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為視角》,載《台灣研究集刊》,2010年第3期。
2.陳力:《海峽兩岸民事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困境與出路》,載《法治論叢》,2002年第5期。
3.馬德才著:《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頁。
4.呂岩峰、李海瀅著:《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1頁。
5.John Bernard. Corr, Modern Choice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The Emperor Has the Same Old Clothes, 39 U. Miami L. Rev. 647(1984-1985).
6.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頁。
7.徐崇利:《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的性質及其解決辦法》,載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研究局編:《涉台法律問題研究》第2卷(內部資料),第189頁。
8.呂國民:《論區際衝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載《江蘇社會科學》,1998年第3期。
9.沈涓著:《中國區際衝突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頁。
10.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頁。
11.馮霞:《中國區際私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頁。
12.楊威、令狐情:《海峽兩岸區際衝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和諧發展》,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7年第5期。
13.駱偉建著:《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東出版集團、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頁。
14.游勸榮主編:《兩岸法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頁。
15.駱偉建著:《‘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東出版集團、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