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和平的制度化與法制化。包括協商並簽署《兩岸和平協議》,以使兩岸和平制度化與法制化。如果兩岸尚無法簽署《和平協議》,是否可以考慮推動共同發表《兩岸和平宣言》、《兩岸和平共同倡議》、《兩岸和平共同綱領》等類似的共同政策文件,以此作為兩岸領導人會晤的共同成果。
3、推動兩岸政治合作。在目前兩岸“政治互信”的基礎上,由“政治互動”發展到“政治合作”。兩岸“政治合作”也應該是“兩岸政治關係”的重要內容,甚至應該是未來推動建立“兩岸政治關係”的重點所在。兩岸“政治合作”主要包括兩岸之間的政治合作與兩岸在國際場域的合作等兩個層面。
其一是兩岸之間的政治合作,包括共同維護與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共同捍衛國家的發展利益,共同捍衛國家海洋權益,在涉及國家利益問題上,不僅彼此的政策立場應該協調一致,而且在具體的行動上也應逐步地相向而行。目前看,兩岸雙方由於固有的政治矛盾沒有解決、在政治性的一系列問題上存在分歧,共同行動還存在難點,但不能因為難而不提出,不能因為難而不做。特別是在台灣社會多元化情況下,民眾固然有信仰與政治主張的各種自由,但執政者的政治立場不容回避,民主不是慫恿“台獨”的借口,自由也不是主張分裂國家的理由。兩岸當局應在捍衛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上採取相向而行的政策和行動。
其二是兩岸在國際場域的合作。目前兩岸在國際場域力量對比的基本形勢是“陸強台弱”,因此台方將是否能擴大國際生存空間視作大陸是否有善意的重要指標,否則就是所謂“打壓”。其實,應該將台方的“國際參與”轉化為兩岸在國際場域的合作,不是簡單的擴大台方參與,且將這樣的合作作為兩岸“政治合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兩岸之間的協商與談判,規範與擴大兩岸在國際場域的合作,建構“兩岸政治關係”。
(四)台海和平的軍事互信工程
在兩岸建立充分的政治互信的基礎上,推動軍事互信的工程建設也是確保台海和平的重要議程。這需要兩岸軍事部門之間的努力,包括不再舉行針對對方的軍事部署與演習等,進而逐步建立軍事安全互信的機制等。
當然,所有台海和平工程的建構,離不開雙方堅持和落實一個中國框架(架構)的共同認知。只有在堅持和捍衛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及其制度化才能可長可久,也才能造福於兩岸民眾和整個中華民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