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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菲律賓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馬英九對此表示肯定與欣慰。(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20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和菲律賓於11月5日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19日晚間書面回應表示,馬英九對此表示肯定與欣慰,認為此項協定積極解決台菲之間長年漁業糾紛,不僅有效保護漁民權益,更顯示“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扮演“和平締造者”的決心,持續促進東海與南海地區的和平、繁榮與穩定。
“外交部”19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台灣和菲律賓已經在11月5日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協定文本共有7條,包括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建立迅速釋放機制等。
陳以信19日晚間針對《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以書面方式轉述英九的立場,以下是回應全文內容:
針對台菲近期簽署漁業執法協定,“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今(19)日轉述,馬英九對此表示肯定與欣慰,認為此項協定積極解決台菲之間長年漁業糾紛,不僅有效保護“我國”漁民權益,更加顯示“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扮演“和平締造者”的決心,願意積極與各方合作,持續促進東海與南海地區的和平、繁榮與穩定。
陳以信指出,台菲雙方自“民國”102年5月不幸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有我屏東漁民遭菲方海巡人員射殺後,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共同研議建立“兩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執法規範。他強調,此一協定符合馬英九提出《南海和平倡議》所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精神與原則,強化台菲雙方之互利互惠與協調合作,正是“南海和平倡議”之具體實踐。
陳以信強調,馬英九自“民國”97年上任以來,“從台海、到東海、到南海”連續三度提出重要和平主張,迄今都獲得實現,意義重大。
首先在台海,馬英九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海峽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基礎上,推動兩岸和平發展。七年多來兩岸簽署23項協議,促成兩岸領導人本月七日在新加坡會面,成功為台海創造前所未見的和平與繁榮。
其次在東海,馬英九以“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共享”的理念,於“民國”101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隔年4月12日更與日本簽署《台日漁業協議》,有效解決雙方長達40年的釣魚台海域漁業爭議,讓東海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
進而在南海,馬英九於今年5月26日提出“南海和平倡議”,希望各方自制,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的單邊措施,尊重包括《聯合國憲章》及《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共同維護南海地區海、空域航行及飛越自由與安全,並呼籲各方擱置主權爭議,共同建立南海區域資源開發合作機制。
陳以信指出,“台菲漁業執法協定”是南海主權爭議各方中,目前所完成簽署的第一份雙邊行為準則,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一小時內)”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三日內)”三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對於未來解決南海主權爭議具有重要意義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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