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成員國
一、謀求成員國地位的國家,至少應有部分國土地理上位於亞洲。該國向亞信主席提出申請,表明願成為亞信成員國,願遵守亞信框架內通過的各項原則和決議。在得到國家元首和(或)政府首腦會議(或者外交部長會議)同意後,獲得成員國地位。
第十條 觀察員地位
一、謀求觀察員地位的國家、國際組織或論壇,向亞信主席提出申請,表明若成員國同意,願成為亞信觀察員。亞信主席將此通告成員國。在外交部部長會議同意後,申請者獲得觀察員地位。
二、除非成員國另有規定,觀察員有權出席亞信峰會、外長會議和高官委員會會議。觀察員不參與決策。觀察員要求,並經成員國決定獲准,可在會議上做口頭髮言或散發書面聲明。觀察員與會代表級別應與亞信每次具體會議的級別相符。
第十一條 亞信主席
一、舉辦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議的成員國擔任亞信主席國,任期至下次例行外長會議。舉辦例行外長會議的成員國擔任亞信主席國,任期至下次例行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議。
二、亞信主席代表成員國負責亞信日常活動的協調和溝通。
三、除非另有規定,亞信主席舉辦、主持、協調亞信各種會議,並在會上匯報工作。
四、得到成員國同意,亞信主席可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論壇上代表亞信,其發言內容應提前提交成員國。如在主席確定的適當期限內無一成員國表示反對,則認為各方同意亞信主席的發言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