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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家基本法:兩岸融合之途。 |
中評社╱題:從“九二共識”邁向國家基本法 作者:韓正武(廈門),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指出,基於“軟的更軟、硬的更硬”的反“台獨”立場,適時推動國家基本法不但必要可行,且具建構性戰略意義。國家基本法應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國內場域促進兩岸領導人互訪、國際場域實現兩岸和諧共生為主要內容。
從“九二共識”邁向國家基本法的可行性探析
(一)國家基本法立法模式符合當前兩岸尚未統一的憲治狀態
一方面,就立法位階而言,基本法一般處於國家或一定法域內普通法律的上位法。另一方面,現有世界各國憲法立法格局中有憲法意義上的基本法立法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一分為二並均加入聯合國。當時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考慮到國家尚未統一,就以德國基本法形式制定了該國憲法,以致今日雖然德國早已實現統一,但承擔憲法職能的德國“基本法”名稱並未改變。所以,基本法可以被賦予或承擔具有憲法職能意義的法律職能。就中國大陸立法例而言,早在香港、澳門回歸之前,就分別制定了適用於香港和澳門法域的基本法,雖然其效力位階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相對於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普通法律而言,該基本法無疑具有一定的憲法性質。
就兩岸關係來說,既然承認國家尚未統一,又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治形態,在深入探討並形成國家統一的框架性制度之前,本著“一中三憲”①的精神制定適合於兩岸政治生態的具有憲法性質的國家基本法,及時消解兩岸交往中的不合理障礙不但可行而且必要。
(二)兩岸現有政治生態使得制定國家基本法並非沒有可能性
初次看到制定事關兩岸的國家基本法議題,可能包括大陸在內的不少人士都會認為簡直是癡人說夢,並振振有詞的提出質疑:現在島內包括民進黨在內的“台獨”人士連“一個中國”原則都予以否認,怎麼可能會同意制定頗具統一色彩的國家基本法?這種看法聽起來似乎很有邏輯性,可能也有市場,但如果我們深入分析兩岸的政治現實和島內政黨政治的最大訴求,我們就會發現只要兩岸執政當局切實以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為宗旨,以人民福祉為重,本著理性務實、換位思考的精神,制定國家基本法並非全然沒有可能性。
首先,制定國家基本法完全符合大陸堅決“反台獨”的政治底線。三十年來兩岸關係發展波詭雲譎。如今大陸對台政策早已步出“青澀”歲月走向穩健成熟,多次重申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什麼問題都可以談,當然也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所有問題。②特別是2005年通過《反國家分裂法》以來大陸對台政策更趨務實,表現為“軟的更軟,硬的更硬”。2008年12月,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強調“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做出合情合理安排”。③2013年6月,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在會見出席第五屆海峽論壇的兩岸各界人士時明確表示,“即使是那些曾經支持過、追隨過、從事過‘台獨’的人,只要他們有改善和發展兩岸關係的意願,我們也歡迎他們來大陸走走看看,歡迎他們加入到兩岸交流合作的行列中來”。④而2013年“習吳會”隨團到大陸參訪的台灣當局前大陸事務委員會主委蘇起更明確指出未來大陸的對台政策將會“更敢給”、“更敢拿”。 ⑤由此可知,大陸方面完全具備制定國家基本法的心理期待,需要增進和加強的是注入更多理性和切實“放低身段”。
其次,國家基本法能以清新明瞭的內容展現出大陸對台政策“硬的更硬,軟的更軟”。區別於“九二共識”,國家基本法將集中展現如下兩方面特徵:
一是以兩岸彼此同步立法的形式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以期從字面文義上徹底消除惡意曲解的可能性,體現出“硬的更硬”的一面。
二是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包括對內就“一個中國”含義認知,對外體現國家主權象徵的國旗、國徽等標識使用以及在實現兩岸“外交休兵”的前提下,如何在“一中框架”下拓展國際交往空間、特別是台灣方面一直尋求的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空間問題,國家基本法將能提供確定性制度安排,展現出“軟的更軟”的一面。
其三,以民進黨為主體的“台獨”勢力反對“九二共識”未必當然就反對“國家基本法”。一方面,多元政治生態下的政黨無不以尋求執政為最高行動綱領,否則就擺脫不了被邊緣化的政治命運。包括以民進黨為代表的各“台獨”政黨無不如此。這就決定了其政治綱領必需反映當前的主流民意。2012年3月民進黨第二次敗選之後其黨內人士不得不承認國民黨的勝利是“九二共識”的勝利,而民進黨參選人蔡英文更公開表示“兩岸關係是民進黨重返執政的最後一哩路”。此後民進黨內要求檢討兩岸政策的呼聲日益高漲,這是有可能走向國家基本法面向的大氣場。
另一方面,應該清醒認識到表面上民進黨反對的是“九二共識”,實質上反對的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惟一指認的一中原則”,更準確地說民進黨所反對的是“將台灣視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一個省”的“九二共識”。如果兩岸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一個中國”的具體政治含義,在大陸方面堅持一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時,默許台灣方面可以將一中解讀為“中華民國”,相信較之於模糊的“九二共識”則更容易受到民進黨等“台獨”政黨的歡迎,也進一步消除了島內部分民眾擔心掉入大陸設置的“一中陷阱”的心理誤區。對於堅決以尋求“台灣獨立”為根本宗旨的台獨基本教義派,因為其在當前的政治環境下不可能成為執政黨,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何況這也是台灣政治多元化的一個面向,從理論和現實都不可能完全禁絕。
第三方面,民進黨與共產黨之間沒有歷史宿怨。早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民進黨建黨之初,兩黨之間就素有往來,不少民進黨高層人士都相繼參訪過大陸,其走向尋求台灣獨立的政治路線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兩岸對“一個中國”的不同認知、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錯覺所致。如今在島內政治生態發生根本性變化時代背景下,適時推出更富彈性、剛柔並濟的國家基本法未必不是一個合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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