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症下藥保障高
能不能讓更多產品納入保險?已經有的保險品種能不能提高賠付水平?這是記者採訪過程中時常聽到的農民呼聲。
《辦法》通過多渠道兼顧了這些呼聲。“考慮到浙江農業特色鮮明的一村一品特點,《辦法》賦予縣一級充分自主權,支持各地探索開發特色農業保險險種,根據各地實際需求對症下藥。”餘元高說,“《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有關政策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創新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險保障程度。”
《辦法》還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工作;財政給予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這意味著,財政實力好的縣,可以將更多財力向農業保險傾斜,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此外,《辦法》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鼓勵其與商業銀行合作,開展農業和涉農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發展生產底氣足
受災的作物到底該不該賠?賠償金額該怎麼算?遇到這類理賠問題,農民找保險公司、找監管部門,還是找各級政府,心裡總沒底。
《辦法》明確了農民處理糾紛可以尋找的娘家人。《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支持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保險機構協調處理保險糾紛。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理賠發生糾紛的,按照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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