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人民網消息:自今年7月29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政策,努力實現全省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准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吹響了解決全省11200餘位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行動號角。那麼,這些無戶口人員該何去何從呢?今天上午,浙江省公安廳的相關負責人就《意見》以及八類無戶口人員如何落戶做了相關解讀。
情況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與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兒相同,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等材料,向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關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登記證(卡)、再生育證、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憑證、違反計劃生育處罰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收據以及村(社區)同意落戶證明、未落戶證明等材料為由,不予或者拖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出生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應當按《實施意見》“規範《出生醫學證明》”有關規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隨父或者隨母辦理其常住戶口登記。因父母雙方死亡、失蹤等原因,不能確認親子關系,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本人憑村(社區)出具的無戶口人員出生情況證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