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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教授傅崐成 |
針對“獨”派對《開羅宣言》的質疑,多位台灣學者表示,《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個大國所做出的政治決定,從國際法來看,該決定效力等同國際條約,絲毫不降低它在國際法理上的地位。
在廈門大學任教的台灣法學教授傅崐成表示,1943年中、美、英3國於埃及開羅會商完成《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協商代表具有最高的職權;宣言的內容規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協商各方也都按照宣言執行了相關約定。因此,《開羅宣言》毫無疑義是一項條約。
台灣政治學者韋戈也認為,日本投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表明要實行《開羅宣言》。因此,在國際法中,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視為條約。台灣政治大學教授陳純一也認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後,《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更加強化。
大陸專家:兩岸關係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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