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日電/浙江在線訊,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提出的全面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的部署要求,日前,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三年行動計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通過三年努力,到2019年底,全省全面消除集體經濟年收入低於10萬元的薄弱村,經濟發達縣所有村年經營性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到2021年底,力爭經濟發達縣所有村年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其他縣的村年經營性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
《意見》強調,全面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要堅持黨政主導,縣(市、區)黨委、政府是這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堅持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村級組織與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持長效管理,注重短期脫困和長期發展相結合,著力增強“造血”功能,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薄弱村增收長效機制。
《意見》指出,要拓展發展渠道,支持和幫助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薄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因地制宜通過資源開發、物業經營、生產服務、村莊建設等途徑,千方百計拓展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來源。要創新經營機制,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和財政扶持資金等,按照保底分紅、按股分紅等方式參股農民合作社和經營穩定、發展前景較好的工商企業。要加強資產項目管理,依法依規落實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加強村級民主理財、民主監督。要培養經營隊伍,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強化黨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領導。
《意見》強調,各級要加大對薄弱村的扶持力度,整合現有扶持新農村建設與公益事業發展資金項目,統籌安排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並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轉移支付力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依法批准的房產和建設用地,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浙江省委、省政府對各市黨委、政府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工作實行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