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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上海證交所 |
1.設立(變更)為股份公司
(1) 股東要求
半數以上發起人擁有境內住所:根據《公司法》第79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住所。
另外,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不能為自然人,因此,如公司選擇擬上市主體只有外資股東,須引入一個內資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成立持股公司持股。
(2) 盈利要求
根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15條: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實務中,大多數地區已不再強調上述最近3年連續盈利之要求
(3) 其他要求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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