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1日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第三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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