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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流程圖 |
中評社北京1月17日電/一、適用範圍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申請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適用對象:單位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辦理依據
(一)《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二十九條:“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等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試驗基地,開展科學技術成果後續試驗,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行業協會或者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可以建立或者聯合相關企業建立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本地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重大項目、重點學科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並為其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活動和實施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提供必要的條件。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以及省重點科技創新團隊,在經費資助和項目立項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支持。”
(三)《浙江省科技創新“十三五”規劃》第六條:“優化實驗室布局,建立梯度培育機制,新建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50家,在此基礎上,擇優培育並重點支持若干高水平實驗室。”
(四)《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14〕175號)。
四、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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