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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浙江規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須公開招標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9-03 00:08:06


 
  《辦法》明確,參與投標的銀行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政策性銀行,且符合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監管評級達到一定標準、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以上、,銀監部門上年度監管評級2級以上三個條件。

  《辦法》指出,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暫時閑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不用招投標:閑置資金量小於500萬元的;資金閑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開戶銀行經招投標確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另有明確規定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實行招投標的其他情形。

  不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據悉,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機關及所屬各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人民團體和協會、省工商聯和各民主黨派省委會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省屬國資監管企業公款存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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