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其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要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也要列入財政預算。
“這樣一來,如果因為缺人、缺錢導致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不力,所在鄉鎮、街道就負有責任。”顧劍明說,同時,鄉鎮政府還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規模設置警戒綫和發布預警信息、提示風險。
《條例》還規範了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決策民主程度。對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條例》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了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序。特別是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和出借集體資金,都需要進行表決,需要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而且在表決前還須進行風險說明。
制度設計更超前
——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得直接分配
截至去年底,全省2.94萬個村社完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率也達90%以上;今年,新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也全面推開。浙江省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給農村帶來了一系列巨變。
農村改革的發展,“三權到戶、權跟人走”正在實現,這也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面臨越來越多的新情況。省農業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頒布的《條例》有不少前瞻性的制度創新,為浙江省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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