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在處罰措施和管理措施上比以往更為嚴厲,也更具備可操作性。“比如,《意見》對各類違法違規漁具的製造、維修、銷售、使用以及隨船攜帶的行為和主體設置了明確的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部門。”黃志平說,浙江還將違規漁具整治與征信系統和誠信檔案掛鈎,並針對市場、飯店、冷庫、加工廠、養殖場等違禁漁獲物運銷的業主建立“黑名單”制度,讓違法違規者今後“寸步難行”,從而真正切斷岸上的“黑色產業鏈”。
黃志平介紹,《意見》明確規定,對使用、隨船攜帶禁用漁具的,“證業不符”漁船整改不到位擅自出海生產的,扣除當年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對使用、隨船攜帶“密眼囊網”或“違規網具”,使用漁具數量、規格超標的,全部或部分扣除當年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我們也將積極運用生產成本補貼和其他財政政策,引導漁民主動上繳違規漁具、自覺使用合規漁具。”他補充道。
各方達成共識
合力確保成效
與“一打三整治”工作步調相一致,《意見》將漁具專項整治的目標分為兩個階段:到2017年5月底,全面、徹底、乾淨取締“一電四網”禁用漁具,嚴厲整治“密眼囊網”,基本實現陸上(碼頭)、船上(港口)、海上(灘塗)“三個不見”;到2020年,不符合農業部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的漁具整治工作取得實質性成果,“證業不符”漁船整治全面完成,禁用漁具和違規漁具長效管控機制基本建立,實現全省海洋捕撈漁具使用基本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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