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有1套住房但未結清相應商業性購房貸款,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從不低於50%調整為不低於60%。
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首套房已結清的商貸首付比例調至四成
暫停發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同時新政還對商業性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作出調整,明確在市區限購範圍內,對於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從未購置過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對於三種情形的居民家庭(申請貸款時實際沒有住房但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
對於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60%;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政策同時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首付資金來源和收入證明真實性等的審核,切實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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