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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浙江省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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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17:54:18
四、公告施行日期
解讀: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省政府於11月23日批准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因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省政府批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因此施行時間為2016年11月1日。
(來源:浙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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