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辦法》在低收入農戶收入財產認定上有5項新的規定。一是低保邊緣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暫按低於當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比原來3年至4年有所放寬。二是“十三五”期間,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三是因病、因災、因突發性重大變故或因學造成生活、生產嚴重困難,實際生活水平已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收入認定標準的,當年度應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農戶鞏固扶持對象。四是自住房屋或門面房出租,年租金應予以適當折算;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商品房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否決性條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為否決性條件。五是集體農田和山林承包的,按經濟收入或租金收入核算。
同時,浙江省民政廳、省農辦、省扶貧辦統一了低收入農戶認定的審批流程。據了解,目前,浙江省各地正在進行對低收入農戶認定、開發數據交換端口,完善社會救助信息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