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殷興山從完善企業破產制度方面提出如下建議。完善企業破產稅收機制。建議全國人大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區分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徵收標準,明確對破產重整企業減免徵收的稅費種類、徵收率及稅收優惠等,加大對企業破產重整的稅收政策支持。
完善破產重整企業融資機制。建議國務院適時對《貸款通則》進行修訂,賦予金融機構參與企業破產重整時減免貸款本息的權利。同時建議國務院出台支持企業破產重整的指導意見,推動破產重整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要素市場融資,引導金融機構在市場化、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加強對破產重整企業的資金支持。此外,建議建設全國性的破產財產交易市場。
完善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建議國務院修改《征信業管理條例》,明確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管理規定。“考慮到立法進程較長和規範管理的現實需求,在當前條件下,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先行出台重整企業稅務信息、司法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的修復操作辦法,對這些信用修復業務的範圍界定、前提條件、實施主體、工作流程、責任義務、修復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表述。”殷興山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