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項目: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下稱《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辦理政策依據:
(一)《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社部26號令)
(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委托實施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在浙就業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5〕52號)
適合人員
在浙江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浙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台、港、澳人員;
(二)在浙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浙江省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員。
具備條件: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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