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副檢察長黃生林表示,《規定》的出台對於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防範冤假錯案具有重大意義。“對於檢察機關來說,《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檢察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等內容,有助於促使辦案人員嚴格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是我國證據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性文件。”
前些年發生在我省的幾起冤假錯案,教訓尤為深刻。省檢察院制定嚴防冤假錯案18條意見,要求從依賴“在卷證據”向重視收集調取“在案證據”轉變,突出對言詞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及證明力的審查。
黃生林表示,省檢察院將繼續推進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堅持最嚴格的證明標準,防止“帶病”起訴,嚴防冤假錯案,努力在加強人權司法保護上走在前列。
履行法定職能 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
浙江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光多表示,《規定》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提出,是庭審實質化的重要內容。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的確有被告人在庭審時提出遭遇了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給審判機關判案帶來一定困擾。“《規定》的定義比以前更明確了,範圍也擴大了,對法院來說,在審判中有了強有力的抓手。”
陳光多表示,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堅定履行法定職能,切實發揮庭審在認定證據、保護訴權等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權利,一旦被告方在開庭審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召開庭前會議,聽取訴訟各方意見,能夠形成共識加以確認的,及時通過庭前會議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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