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配套設施,通過購買、租用等方式在非公共區域(如住宅、倉庫、商業地產等區域)依法自行設置維保、調度場地,加強共享單車的日常維護和調度管理,確保車況良好,排除安全隱患。
企業應向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平台提供數據接入,全面提供車輛編號、運維人員、用戶黑名單等數據。更新車輛前,應將擬注銷車輛編號和擬投放車輛編號數據提交監管平台,方可投放。
押金預付金應和自有資金隔離
押金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給承租人
共享單車監管過程中,企業既要負起經營管理責任,還要把控風險。
企業應確立民事賠償機制並向社會公示。為承租人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應與自有資金嚴格隔離,並在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能用於支付租賃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
企業應建立並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退還押金、預付金時,不得要求承租者額外提供個人信息、不得收取費用,資金應在承租人提出退還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至承租人賬戶。
企業應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企業要終止互聯網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提前20天向交通運輸提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妥善處理押金、預付金並依法依規退還預付金、押金等有關款項,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等工作。
發生民事糾紛可投訴或起訴企業
暫時禁止發展互聯網電動自行車
自共享單車投放以來,騎車受傷的事故時常發生。對此,《指導意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使用租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企業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應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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