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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色立法固定 河長制邁上新台階
http://www.CRNTT.com   2017-09-29 09:26:23


 
  2016年以來,特別是中央發布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之後,浙江繼續開拓創新,建立健全河長制。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全國首個專項立法的地方河長制法規。

  “《規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貫徹中央全面推進河長制的基礎上,對浙江各地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一部創制性立法,《規定》針對河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創設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河長制規範。

  《規定》釐清了河長與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之間法定職責的關係。規定將“河長制”定義為“由河長對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河長制,不是用新設立的河長來替代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制度,而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補充和輔助,推動和幫助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

  《規定》還明確了各級河長在職責劃分上的差異性。鄉、村級基層河長側重於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並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於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針對基層河長普遍反映與部門溝通渠道不暢的問題,《規定》拓寬了問題反映渠道,鄉級河長發現問題後,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市縣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

  “責任大,權力小。”這是治水實踐中眾多基層河長提出的共同意見。《規定》通過增加河長對部門的評價和制約機制,盡可能給河長“賦權”。《規定》明確,河長擁有對相關水域主管部門提請約談、考核等職權。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將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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