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風俗和慶典
主城區多起放爆竹者被罰
2月4日,農歷立春。當天,三墩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城北吉鴻家園有人燃放煙花爆竹。
值班民警張福民立馬趕到了現場,原來小區內這戶人家燃放了小型煙花。當事人說,按照農村的習俗,立春要搞點儀式。
民警問他,知不知道杭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當事者說,聽是聽說了,但是看到小區內也有人在燃放,以為會沒事的。
於是,張福民在小區物業的配合下,迅速固定現場證據,又趕到了小區的另一處,查處了另外一起燃放煙花爆竹案件。這起案件的當事人跟前一位一樣,也是因為立春,為了搞點氣氛才燃放了煙花爆竹。事後,三墩派出所對兩起案件的當事人治安處罰。
其實,相對於非法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都屬於個人行為。多數發生在風俗、節假日、慶典活動中,明明知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但都抱有僥幸心理。
1月13日,下城區中江花園某戶居民因為辦婚宴,為了喜慶燃放煙花爆竹,1月15日下城公安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
2月7日,下城區長慶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邏中發現,轄區居民因其子女結婚在長慶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