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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6條惠台實施意見的細則之七
http://www.CRNTT.com   2018-11-19 11:20:51


辦事流程圖(外部流程圖)
 
  (四)《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第二十四條:“鼓勵和促進企業更好利用國內外創新資源。鼓勵企業引進來、走出去,成為科技合作與交流的主力軍。鼓勵企業與國內外科技創新大院名校開展產學研合作,引進或共建創新載體,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到海外設立、兼並和收購研發機構,加強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收購國外研發機構、品牌營銷網絡的省內企業,按收購實際金額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受理機構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五、決定機構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六、數量限制

  有數量限制,為競爭性申報,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准。

  七、申請條件

  (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計劃的“聯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實驗室”、“聯合共建國際技術轉移機構”和“聯合共建科技或創新園區”(三類“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申報主體分別為:第一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產學研合作(如高校、科研院所牽頭必須是國家或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並有企業參與);第二類:企業或專業從事技術轉移的機構牽頭;第三類:科技園區或企業牽頭。

  (二)雙邊產業聯合研發計劃項目:根據雙邊科技合作備忘錄精神執行,申報及評審要求請參看每年上半年發布的各類雙邊項目征集通知。

  八、禁止性要求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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