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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員在杭州拱墅區連通港搭建排出口預處理系統 |
明確要求 深化河湖長制標準建設
2018年,浙江持續深化河湖長制,於年初制定了《浙江省河(湖)長設置規則(試行)》,進一步明確細化了河(湖)長設置總體原則和設置的具體要求,在河長制的總體框架下,將湖泊水庫納入湖長制實施範圍,確立各級湖長由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水庫湖長原則上由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擔任。
隨後,浙江省又出台實施了《關於深化湖長制的實施意見》,緊緊圍繞水域空間管控、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整治、生態治理和修復、執法監管等任務,建立“一湖一檔”,編制“一湖一策”。
除了出台河湖長制意見規範,浙江省還完成33座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改造工作,編制了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據了解,該標準實施後,既能每年減少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排放,又可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和污泥處置,對全省地表水水質進一步鞏固提升起到了標準助推和制度保障作用。
強化監督 實施督查調研
2018年3月,浙江省治水辦(河長辦)副主任、省環保廳副廳長王以淼帶隊開啟了新一年首輪專項督查,就2月份未達到國家“水十條”年度考核目標的斷面,現場查找問題原因,約談有關縣、鄉、村三級河長,督促當地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
“第一次作為河長被約談,感到壓力很大,但對我們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促進。”在這輪督查中,因河道水質總磷略微超標,未到達II類水的考核要求被約談的麗水市鬆陽縣縣委副書記、鬆陰溪河長王立武坦言。
浙江省治水辦(河長辦)督查組有關負責人介紹,從2018年3月開始,類似的督查,省治水辦(河長辦)每月都組織開展一次,即“一月一督查”。這種督查主要採用現場明查暗訪的方式進行。不定時間地點、不打招呼地直奔現場、直接檢查和打分,對檢查中發現的比較嚴重問題,及時進行了現場記錄和攝影、攝像,並第一時間報告反饋、約談河長。
除了‘一月一督查’,2018年浙江省還實行了‘一月一提醒’、‘一月一通報’、‘一月一考評’督查機制,通過著眼“日常”、緊盯“平時”,切實做到“督”在日常,“考”在平時,變年終考核為過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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