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小學在該階段規定時間內,在報名該校的兒童中自主錄取。招生學校應將錄取名單和剩餘招生計劃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將錄取結果通知錄取學生家長。招生人數未達到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小學和未被所報民辦小學錄取的兒童,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自主雙向選擇,由招生學校補錄取。
2.第二階段錄取
第一階段未被錄取的兒童,自動進入公辦小學第二階段招生程序。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小學根據兒童戶籍、父母戶籍、家庭住房情況,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對第一階段未錄取的兒童進行分類排序,其中報名民辦小學的兒童,按照“同類排序靠後”的原則,排在同類別報名公辦小學的兒童之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小學根據排序結果統籌安排入學。錄取學校應及時將錄取結果通知錄取學生父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對本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考核。
(二)加強資源保障。各區、縣(市)要根據本區域人口數量和人口結構的動態變化,提前研判入學需求,不斷優化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三)加強信息公開。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學區劃分、招生計劃、報名方式、錄取辦法、錄取結果等招生入學信息。
(四)加強招生規範。堅持公辦學校“零擇校”政策,公辦小學嚴格按學區就近入學;原則上民辦小學應在本地招生;民辦小學要嚴格按批准的招生計劃招生。招生結束後,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信息對接到“浙江省學生學籍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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