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督察效果方面,《十條措施》要求以解決實際問題和群眾評價為導向,優化督察方式方法。少看台賬、多看現場,少聽匯報、多聽群眾意見和呼聲。加大信訪辦理、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落實情況面向社會的公開力度,立督立行立改及時回應群眾關切,以督促整推動一批重大難點問題解決,切實增強督察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條措施》要求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為判定信訪是否辦結的標準,不拘泥於信訪辦理的程序,如問題尚未解決不做形式上的報結銷號。建立銷號不銷責任的長效機制和群眾反饋機制。開展重點信訪回頭看,堅決防止問題反彈。
完善機制 激發基層幹部擔當動力
《十條措施》要求,完善督察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一方面,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規範問責、精准問責、慎重問責;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督察激勵機制,發現選樹一批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生態環保鐵軍先進典型,提升基層幹部隊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表現突出的地方,優先向省政府推薦,予以督察激勵。
如何提升督察服務質效,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營商環境?
《十條措施》以堅持精准打擊環境違法和服務幫扶企業為抓手,要求準確把握督察政治責任,嚴厲懲處環境違法企業、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堅決防止“以罰代管”、借督察之名搞“簡單化”“一刀切”行為。另一方面,突出督察服務,聽取企業對環境治理的建議和需求,幫助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促進企業高質量綠色發展。既要在督察中嚴懲一批惡意違法排污的企業,更要在督察中切實幫扶一批治理水平落後但有望整治提升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