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浙江日報報道,記者近日從浙江省委組織部獲悉,浙江印發《浙江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公務員及時獎勵的範圍、基本原則、標準條件、比例規模、審批權限、實施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辦法》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 奮力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激勵廣大幹部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奮力推進浙江“兩個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展。
根據《辦法》,公務員及時獎勵是指對在處理突發事件、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以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及時給予的獎勵。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辦法》明確,及時獎勵要堅持向基層一線傾斜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廳局級以上個人和集體一般不予及時獎勵,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控制在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以內。
《辦法》規定,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共五類。其中,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對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給予記三等功;對做出重大貢獻,在本系統、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給予記二等功;對做出傑出貢獻,在全省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給予記一等功;對功績卓越,有特殊貢獻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稱號。對符合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記或追授。
《辦法》對及時獎勵的權限審批作出要求,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機關批准;記二等功,由設區市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機關批准;記一等功、授予稱號,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嚴禁重複獎勵和層層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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