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二十四條通過列舉的方式,簡潔、明了地規定台灣同胞發生與投資有關的糾紛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二)申請仲裁;(三)向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四)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多元化涉台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台灣同胞選擇最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
十六、為何對台灣同胞投訴處理答覆期限進行修改?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便利台灣同胞維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進一步降低投訴門檻,並壓縮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台灣事務主管部門轉辦的台灣同胞投訴事項的答覆期限,從原《條例》的三十日縮短為“對當場能夠辦理的事項,應當當場辦理;對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同時告知同級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十七、有關機關、部門將如何加強權益保障工作?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有關部門在處理台灣同胞和隨行家屬的糾紛時,可以邀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識的台灣同胞協助調解。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投訴電話,方便台灣同胞和隨行家屬投訴。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設立公職律師等,加強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
這些規定旨在提高糾紛解決的便利性和台灣同胞的參與度,進一步提升涉台糾紛解決的滿意度。
十八、為何專門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和徵收問題?
知識產權和不動產徵收問題一直是台灣同胞投資者關心的熱點問題。近年來,大陸從立法、司法、執法層面,全方位加強對台灣同胞產權保護力度。由於原《條例》並未就上述兩個問題進行規定,新《條例》從政府和法院兩個層面對知識產權作強調性規定,並明確按照所在地同等標準給予徵收補償,旨在表明我省的立場和決心,讓台灣同胞在浙江投資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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