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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在大陸如何參加社會保險?徵求意見稿
http://www.CRNTT.com   2018-11-02 17:10:11


 
  第十二條[政策銜接和規範] 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做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台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港澳台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效證件]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點擊文章尾部“閱讀原文”獲取)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參保的有關規定,保障在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的社會保險權益,我們研究起草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正規就業及靈活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關於適用險種和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對在內地(大陸)居住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規定港澳台居民適用險種的範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

  三、關於經辦程序。《暫行辦法》對社會保險經辦相關事宜進行了明確,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考慮到港澳台人員的具體情況,《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財政補助。《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及港澳台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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