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建設用地往往採用50年期限出讓,這也是目前常用的做法。《辦法》打破了這種“常規”,賦予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和產業政策等,在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內,確定不同產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難免會涉及到土地收回程序。如何規範土地收回程序,如何保障用地者合法權益,這也是企業、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辦法》對此作了規範,明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以劃撥方式或者提前收回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採取協商收回的辦法,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合理補償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