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3日電/即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指出,各地要將國家賠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新華社報道,即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指出,各地要將國家賠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對責任人如何追償進行了細化規定,推動浙江國家賠償工作更加規範、有效開展。
浙江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國家賠償實踐看,各省(區、市)存在國家賠償經費財政預算安排普遍不足、賠償義務機關與財政部門在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環節上職責不夠清、對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人追償、追責難等問題。
根據《辦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辦法》還指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後,依法對責任人實行追償。被追償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的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比例根據違法性質、損害後果以及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國家賠償涉及2個以上責任人的,分別確定追償比例和追償金額,合計追償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