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
《實施細則》明確,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實施細則》特別增加了兩種將要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情形:一是未按規定落實黨委和政府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或者領導幹部未按規定接待群眾來訪的;二是未按規定在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台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信訪責任落實不到位,責任追究由負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作出,同時賦予縣級以上聯席會議辦公室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職權,以及信訪工作部門對發現有追究情形按職責調查、核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權。
督查更加有力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信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
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