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紀檢體制機制改革,加強黨內自上而下的“上位”監督。原來基層普遍反映,越往基層,辦案環境越不寬鬆。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樣就給瞞案不報和壓案不查提供可能和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利用這種不成文的習慣做法逃脫懲罰。中央紀委提出“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就是要讓紀委減少被同級黨委干擾的可能,更好地發揮紀委的監督作用,有效化解了“端誰的碗、吃誰的飯、受誰管、怎好揭短”的窘境。
在以往辦案方式上,市、縣、鄉三級紀委習慣於單獨查辦案件,縣與縣之間分別負責查辦本級範圍內的案件,這樣對某一重點領域的問題難以組織統一查處。落實查辦案件以上級紀委為主的要求,探索實行由上級紀委統一指揮的區域化辦案模式,有利於上級紀委根據查辦案件形勢,針對一個時期一個領域發生的傾向性問題,由市一級紀委統一指揮,組織市縣兩級上下聯動,同時查處,取得了較好的政治、社會和法紀效果。
查辦腐敗案件體制機制改革的本質是促進各級紀委自主查辦案件,改革成效最終要反映在懲治腐敗的成果上來。浙江各級紀委查辦腐敗案件的主動性進一步增強,辦案力度持續加大。2014年,浙江全省立案11215件,同比上升25.8%,其中涉及地廳級幹部案件17件,同比上升88.9%;縣處級幹部案件190件,同比上升12.4%;鄉科級幹部案件831件,同比上升41.8%。移送司法機關672人,同比上升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