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利的紛擾早已為相關部門所重視。2014年7月,中華全國總工會發文要求合理使用工會資金,嚴禁奢侈浪費,文件同時明確,基層工會可以為職工發放少量福利,同年歲末,中辦、國辦又印發通知,明確要求在堅決杜絕“節日腐敗”的同時“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體現人文關懷,福利必不可少,這是以上規定中透露的總的原則。但從基層的反映看,由於未制定具體的標準,執行這些規定往往存在難以把握的情況。這應該是最近各地根據總工會文件紛紛制定職工福利發放標準的背景。
各地制定具體的標準,最大的意義在於使福利發放變得公開透明並具有可操作性,浙江的細則中就有很多清晰的數據和指標,如規定“全年慰問不得超過三次,用於慰問的支出總額不得超出年度工會經費預算支出總額的30%”,要求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不得購買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發放的物品”,規定“工會節日慰問品必須在工會經費中列支,行政經費不得彌補”。有了這樣的規則和標準,福利發放過程中,是不是“發得放心拿得安心”?還會不會有人擔心突破八項規定的底線?
浙江出台的職工福利發放的具體標準對其他地方肯定具有借鑒價值,但各地經濟、社會的情況不同,標準盡可靈活掌握,只要符合相關法律,使用的是工會經費,而且受益者是全體會員即可。擬規則,定標準,福利真的可以有,而且很可能必須有,只要身在組織中的人們都想增強組織的凝聚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