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對於現有行政審批事項要分門別類進行研究,要按照“市場優先”的原則,對市場機制可以自行解決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對於多部門、多層級審批的事項,要整合簡化;對於基層能夠管住和管好的事項,要下放。不可不加分析、只是簡單效仿,“上放下也放”,盲目在下放數量上攀比,“一哄而放”、“為放而放”,甚至只放“邊角料”,不放實質權。
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質是轉變社會治理方式,轉變“重審批、輕監管”的傳統管理模式,在取消、簡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全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兩者同步實施、相輔相成。千萬不可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推卸責任的手段,一放了之。
我建議,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對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審批甚至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由於只審批不監督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杜絕某些本已被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包裝”卷土重來。建立行政審批權標準化體系,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規範化和透明化,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監督權外移,打造立體式後續監管體系。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聽證制度,引入行政審批績效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網友原聲
@“刹那”:簡政放權,是什麼權都能放嗎?
@“晨曦”:簡政放權是好事,只是能不能實施到位,還是需要監管機制。
省政協委員、台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市委會主委張正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