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表述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楠介紹,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首先是主體不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係密切人,而一般受賄罪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己。本案中被告人程丹峰是時任江西省委書記蘇榮的女婿,並且是以該身份實施的受賄活動。
其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人,並非利用自身職務便利受賄,而是先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在受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李楠說,在本案中,程丹峰利用岳父蘇榮的影響力,向相關領導打招呼幫助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非利用其本身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因此被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刑罰。(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