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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15


 
  二是聚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找准重點問題。本次《條例》修訂涉及廉潔紀律的內容較多,違反廉潔紀律行為在金融、國企、醫藥、基建工程和招投標等重點領域較為多發,需要對症下藥,強化監督管理。比如,圍繞藥品和醫療設備採購等方面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嚴查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

  三是聚焦權力規範運行找准重點對象。“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等“關鍵少數”在規範權力運行方面發揮重要示範作用。《條例》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容,完善領導幹部違規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以及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監督工作中,要聚焦“關鍵少數”,加強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他們切實發揮“頭雁效應”,依法、廉潔、規範履責用權。此外,具體承擔資金撥付、項目審批、後勤基建等管錢管物管項目的崗位,也是權力運行的關鍵點,要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

  怎樣壓實各方責任,凝聚強大合力,共同做好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工作?

  彭新傑: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黨組織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構建黨委(黨組)統一領導、紀委監委協助推動、各部門協同銜接的工作格局。一是推動黨委(黨組)用好第一種形態。《條例》把“四種形態”和“三個區分開來”等日常管理措施進一步細化,強化了剛性約束。要督促黨委(黨組)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在運用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加強對黨員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監督,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提醒、早糾正。二是推動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好職責。《條例》充實了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銜接規定,新增在影響期內不得“進一步使用”的規定,以及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等行為的處分條款。實踐中,要加強與組織部門的溝通,督促組織部門抓好落實,避免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等問題發生。三是壓實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條例》在工作紀律部分新增條款最多,專門增寫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濫用問責、統計造假的處分規定。要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同時運用好行業規範和《條例》規定開展監督,及時將發現的涉嫌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四是推動紀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銜接。《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紀法銜接的規定,增寫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實踐中,要加強與執法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協作配合,細化完善並嚴格執行信息溝通、線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機制,做到執紀執法貫通,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法規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形成紀法合力。

  馬元富:紀律檢查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承擔著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重要職責,必須始終堅持定位向監督聚焦、責任向監督壓實、力量向監督傾斜,督促各監督主體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形成全面覆蓋、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一要立足“全要素”,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體系。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覆蓋黨的建設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部門,必須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監督工作在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更加協同,推動健全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貫通協調的工作格局,形成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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