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昨天,北京高院對外通報,北京市二中院審理的陳海濤等14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等17項罪名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1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市檢二分院亦未提出抗訴,該案判決已於6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
二中院於5月28日對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五間房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陳海濤等14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14項罪名判處陳海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判處崔積慧、陳朗、許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在審理過程中,二中院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貫徹落實刑事審判“三項規程”,先後進行庭前會議、開庭及公開宣判,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各項訴訟權利,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案件裁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在此基礎上,精心製作裁判文書,認真謀篇布局,對各部分均精雕細琢,逐一回應了爭議的30餘項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強化了對辯解和辯護意見的評判說理。
案件宣判後,針對各被告人涉及的犯罪事實、量刑等問題,合議庭逐一進行耐心細致地判後釋法答疑,各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下一步,二中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快啟動執行程序,將各被告人交付執行的同時,將涉案財產的處置依法移送執行庭執行。
(新聞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