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昨天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昌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姚錦旗受賄、偷越國(邊)境一案。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錦旗利用擔任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財政局(地稅局)黨委書記、局長、國資局局長,新昌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1996年至2017年,姚錦旗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0.395萬元和10萬港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姚錦旗在案發後潛逃,在他人幫助下非法獲得虛假身份騙領護照,並多次使用該護照非法出入我國(邊)境。
2018年10月26日,之前被列為“紅通人員”的被告人姚錦旗向我國駐保加利亞共和國大使館表示自願回國接受調查,後於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姚錦旗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姚錦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姚錦旗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