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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
中評社北京5月31日電/據新華社報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一審公開宣判吉林工商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郭文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郭文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郭文君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郭文君利用擔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府副秘書長、經濟委員會主任、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延邊大學副校長,吉林工商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立項審批、獲得專項資金、獲批國家政策性貸款、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81萬餘元,獲得孳息人民幣125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文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被告人郭文君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涉案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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