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7日電/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2017年辭去公職的寧夏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儉(正廳級)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
寧夏高院經審理認為,王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王儉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5月至2014年春節期間,王儉在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煤炭資源融合協議簽訂、工程款支付、設備物資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7次非法收受寧夏永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生等10個單位、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餘元。其中,王儉先後4次收受肖永生的賄賂,數額巨大。
去年10月,寧夏高院依法對肖永生等60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肖永生等29人的上訴,維持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肖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寧夏高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肖永生為感謝王儉幫助其公司多次承攬烏蘭礦滅火工程,並希望繼續對其公司承攬寧煤集團公司其他工程給予關照,出資1000萬元為王儉購買浙江港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份;2014年春天、2017年上半年、2018年春節期間,肖永生分3次送給王儉人民幣70萬元和美元3萬元。
一審宣判後,王儉的辯護人提出,肖永生投資股權1000萬元是肖永生的自行投資行為,不是幫王儉代持股權。寧夏高院審理後認為,王儉讓肖永生投資1000萬元,雖然持有人是肖永生的親屬,但肖永生及其親屬自始至終未與浙江老板陳某某及其公司就此事聯繫過,包括在2015年,陳某某的公司需要聯繫持股人時,仍舊通過王儉來辦理相關手續。綜上,在案相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王儉為肖永生謀利,肖永生出資1000萬元為王儉購買原始股份的事實,故認定王儉及其辯護人對該起事實所提異議不成立,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