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對復審、復核工作的程序、時限和要求等作出規定,為復審、復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辦理該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談幾點體會。
申請主體要審核。復審、復核的申請主體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公職人員,復議、復查的申請主體是對黨委(黨組)或紀檢機關給予本人的黨紀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決定不服的黨員或黨組織。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申請。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申訴種類和管轄範圍進行審核,採取受理、轉辦等方式處理。一是僅對黨紀處分不服的,告知其優先向批准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申訴。二是僅對政務處分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申訴。三是對黨紀政務處分均不服的,告知其分別或共同向批准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申訴。四是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處分不服的,告知其向任免機關、單位申訴。
案件管轄要明確。復審、復核主要涉及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所提起申訴,通常先由作出該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進行復審,復審是復核的前置程序,未經復審的,不能提出復核申請。如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實踐中,注意兩種情形。一是監察機構、監察專員作出政務處分復審、復核案件的管轄。根據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派出機關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派駐或者派出監督單位、區域等的公職人員開展監督,進行調查、處置。公職人員若對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應向派出機關申請復核。二是對指定管轄的案件提起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受理和辦理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的,由其上一級監察機關進行復核。
審查內容要全面。辦理復審、復核案件時,應當按照規定嚴格辦理,成立復審、復核工作組,既要針對申請主體提出的訴求和理由進行重點審核,同時還要視情況調閱原案卷進行全面審查,審核原案程序、事實證據等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並根據審核情況提出補充完善或請有關部門、人員作出說明的意見。一是查明原處分所依據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有無非法證據、瑕疵證據等。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行為的情節認定是否正確、處理是否恰當等。三是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處理方式要準確。原政務處分經復審、復核後,應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一是原處理決定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撤銷。主要有四種情形:違法事實不存在;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如調查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足以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的。二是原處理決定在適用依據、情節認定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主要有三種情形: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政務處分不當的。如原政務處分決定畸輕畸重,顯失公正,應給予開除處分的,卻僅給予了撤職處分,應給予記過處分的,卻給予了降級處分。三是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如對瑕疵證據,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