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補貼與私分國有資產罪存在共同點,在客觀方面都是將公共財產分給個人,但是兩者之間仍有區別。首先看社會危害性,如果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管理分配權的錢款,在管理分配的權限範圍內且未改變用途,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金額不大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作為違紀情況處理。如果將明文規定應上繳的收入予以隱匿、留存分配,從而影響國家財政的正常收入,其社會危害性就相對嚴重,危害性直接表現為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或者嚴重背棄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責,這種行為就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其次看私分的手段,集體私分往往採取騙取、隱瞞等手段,而濫發津補貼的分配情況等均有反映、記載在財務收支賬目上,有賬可查。再次看涉及的金額,衹有在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實踐中,常見的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有以下方式。一是擴大範圍發放。如,某國有企業在為職工發放高溫補貼時,除為室外作業的職工發放外,還將實際未參與室外作業的職工納入發放範圍。二是超出規定標準發放。如A單位在本單位食堂裝修期間,與B單位搭夥,共用B單位食堂就餐,A單位在為職工發放夥食補貼的同時,另據實與B單位按就餐人次數進行結算。三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發放錢物。如某局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以節假日慰問金、值班費、加班費等名義,違規向該局幹部職工發放節假日“福利”。
因此,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重點調取相應職能部門的經費管理使用規定、財務支出憑證、人員名單、相關銀行卡流水、簽收單據、相關工作量的統計材料等。注意確定收款銀行卡是否由領取人本人保管,若非本人保管,則要注意追查現金的流向,實踐中類似資金可能被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