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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金財:懸崖勒馬?反滲透法爭辯與立法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19-12-27 00:18:16


柳金財
  中評社台北12月27日電(作者 柳金財)台灣當局領導人蔡英文要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2019年底12月31日強行通過“反滲透法”,引發台灣內部政黨間高度爭論,不僅政黨間欠缺溝通協商,公民社會也存在諸多疑慮。反對論者如前“總統”馬英九批評草率通過“反滲透法”,恐淪為特務治國;然民進黨主席卓榮泰卻批判,若解釋成“搞特務”,代表對這部法律極度不了解、心理在作祟,暗指馬則是站在“中國立場”。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直批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是“比威權更威權、比戒嚴法還要戒嚴的限制人民自由惡法”,應在最後關頭能緊急煞車阻擋立法。蔡英文則認為許多民主國家已制定“反滲透法”,“把反滲透法當作戒嚴,北京會欣慰,但國際社會將覺得不可思議。”

  值得關注是,當國民黨領導批判民進黨當局制定“反滲透法”,是搞特務、回歸戒嚴、綠色恐怖,民進黨領導精英皆回應這是站在“中國觀點”、“北京會欣慰”,如此批判並不利於政黨政治良性互動,而是標籤化國民黨兩岸政策採取“親中”路線。至於折衷論觀點以為,如親民黨“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呼籲蔡英文應懸崖勒馬,重大法案應聽從新民意做決定;並提出蔡英文應節制權力,不要成為超級魔獸“總統”。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則認為,條文的定義需要再講清楚。顯見,“反滲透法”在民進黨與台灣各主要政黨看法南轅北轍,反對黨普遍認為即使需要立法也應待新民意產生,不應倉促立法、疊床架屋及破壞法的秩序。

  首先,制定“反滲透法”並未符合立法程序。國民黨及外界質疑“反滲透法”整部法案,只有民進黨團版本,並無“行政院”版,內容嚴重侵害民主人權,儼然“刑法”100條復辟。國民黨批評相對於其他政黨提出版本,皆明確其行政主管機關,而涉及人民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權利、台灣安全維護重大法案,“政院”版本卻付之闕如。民進黨當局極速操作制定“反滲透法”,試圖整合獨派政黨及拉抬民進黨選情。民進黨宣稱在完成“國安五法”後要完成“最後一塊拼圖”,七月至十二月從提出“中共代理人法”到制定“反滲透法”,實為運用“主權牌”、“反中牌”動員及凝聚泛綠選民及凝聚政黨,以達選票極大化目標。

  此次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迅速拋出原已擱置“中共代理人法”,改為制定“反滲透”。蔡英文曾表示大陸對台滲透已非常多,必須尋找適當的法令基礎進行反滲透。民進黨“立院”黨團在倉促之間排定11月28日舉辦公聽會、29日“立法院”院會中提案逕付二讀。且法案逕付二讀,並無在“內政委員會”逐條討論審議,同時亦無辦理多場次公聽會徵詢專家學者、公民社會團體的意見,如此倉促立法未能完全符合程序正義。

  其次,“反滲透法”立法條文欠缺明晰性、解讀存在嚴重分歧。國民黨質疑法案內容定義模糊,例如“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但何謂“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法案皆無清晰定義。這可能導致原本單純的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例如登陸參觀、訪問交流、參加活動等,皆被認為是“受滲透”而遭處罰。例如第2條內容所指“滲透來源”其內容,其涉及對象仍過於廣泛、形同“霸王條款”,對在大陸發展的台商、台生、台青、台師產生“寒蟬效應”,籠罩綠色恐怖政治氛圍。且“反滲透法”所規定的刑責藉採加重處分,也未明文規範救濟管道及機制,完全委由檢察官查察,導致人民可能陷入冗長訴訟致侵害人權之保障。

  民進黨則反駁“反滲透法”規範是破壞民主機制的行為,表示僅有故意行為始會處理,完全沒有指稱到對象,質疑國民黨卻說會影響台商、台生、台幹。各主管機關只能移送或函送,最後規範的還是行為,並無國民黨所指控所謂存在“思想犯”問題。民進黨當局以為“反滲透法草案”是在最小必要範圍內,針對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行為,補充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不是針對特定對象或身分,不觸及一般正常的兩岸交流,台商、台幹、台師、台生正常的經商、工作、生活、就學都不會受到影響。顯然,兩黨對“反滲透法”是否存在行政裁量擴大解釋及產生“寒蟬效應”,具有不同證論。

  最後,法案急就章流於“拼湊”欠缺法的完整性。

  執政黨以守護憲政民主、維護“國家安全”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立法,而法案涉及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包括“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及“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顯然,這些違反“反滲透法”行為已規範在各種法規中,既然民進黨以為“反滲透法”,僅是就違反政治獻金、選罷法、集遊法及遊說法來規範,並沒有架構性問題,又何須如此疊床架屋多此一舉呢?民主社會固然應確保安全之體制與立法,理應進行充分政黨溝通與社會對話,方能形成民主防衛機制。民進黨面對如此重大法案,在立法上宜尋求社會最大公約數。

  是故,舉凡立法上應明訂行政主管機關、條文更加清晰明確,避免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增訂救濟條款設置救濟機制,避免法的制定淪為“拼湊法”;同時除須進行廣泛多層次政黨協商及對話外,應交由新民意討論決定,在立法程序上也應回歸“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辦理多場徵詢利害關係者建議公聽會,甚至涉及人民重大權益維護必要時應先以公投法決議後再完成立法。若能在完整立法程序運作下,進行政黨與社會間充分溝通及協商,必能尋求最大公約數以建構完善安全法制,以衡平“台灣安全”與人權保障之衝突。

  (作者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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