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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宏 |
中評社高雄1月8日電(作者 蘇嘉宏)“立法院”去年12月31日通過“反滲透法”,全部共計12條。整個條文的結構是“滲透來源(來自‘境外敵對勢力’)/受‘指示、委託、資助’之行為人(與滲透來源之間有犯意聯繫、有對價關係的工作報酬)/局體實施的滲透行為(法條列舉之五種違法行為)/刑罰”,因此反滲透法是“特別刑法”,所以行為人在受“指示、委託、資助”時,必須在主觀上有明確的犯意,明知“被滲透”而仍故意為之;其與來自“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之間有犯意聯繫,受“指示、委託、資助”之行為人,還必須有合於構成要件之具體實施行為,“故意”、“實施行為”缺一不可。
反滲透法是特別刑法
前述違法行為的態樣共計五個類型,分別是“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公民投票經費”、“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公然聚眾意圖強暴脅迫、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礙集會遊行”、“妨害選舉、公民投票”。所以,反滲透法除了被定位為“特別刑法”之外,也是選罷法、公投法、集遊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別法”,本可分別在選罷法、公投法、集遊法、刑法等各種法律中增列專章,或者是不另立專章而分散增修此等禁止條款於各相關條文之後,以降低兩岸的政治衝擊或凝聚更多朝野共識,但是執政黨“立法院”黨團顯然是選擇在選前高度爭議下刻意強推立法進度,當前兩岸、朝野氛圍都極具衝突性,未來要付出的社會成本也不會太低廉才是。
法條充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泛藍黨團最在意的就是反滲透法的法條中充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刑事法領域中,涵攝過程的爭議勢必嚴重,未來施行後恐成“空白授權的刑法”任公權力機關恣意濫權移送,最終結果未必就能入人於罪,但是刑事訴訟過程的舉證責任分配、倒置、轉嫁和纏訟,在自詡民主法治的台灣,對於人權的威脅、危害不容輕忽。馬英九就說了,反滲透法定義太模糊,若法條通過民眾很容易被入罪,而“法律界定若不明確時就是違憲”。
爭執的焦點是在條文中“境外敵對勢力”,該用詞定義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是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另一個就是“滲透來源”,該用詞定義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政黨之組織、團體等,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敵對”與“交流”的動態平衡關係究竟如何調適?“敵對關係”在反滲透法中的法條文字中有三種態樣,依“熱戰”程度之高低,區分為與我國“交戰”、“武力對峙”、“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準此,刻正與“武力對峙”者進行“交流”的,是否就是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甫辭去蔡英文競總發言人的林靜儀“立委”所稱之“支持統一就是叛國”?林靜儀“立委”事後表示,她用詞不夠精確,明確說法應是:“在中共堅持武力併吞台灣並且完全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存在的情況下,附和支持中國以武力併吞台灣的主張,是對於“我國主權”的威脅,也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接著下來要如何依反滲透法法辦呢?而對此,蔡英文說的是,反滲透法是“反滲透”而不是“反交流”,在“交流”與“滲透”的定義糾葛中,公權力機關認事用法即蘊含隨機性、針對性之虞矣!
又根據報載,在民進黨團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滲透來源”原本還涵括受“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或政黨所“監督管理”的各類組織、團體,但因許多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依所在地的法令規範或大陸在地員工依所在地法令所賦予的政治權利所成立共產黨支部或其他可能在反滲透法中被指涉的各式組織,究其結構面、制度面的因素非可歸責於台商,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刪除了“監督管理”四字,從而縮小適用範圍,但是“實質控制”仍被保留,台商、台幹、台師、台生、藝人被選擇性訴究的政治風險根本沒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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