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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對“中華民族認同”有著充分的共識 |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一:對‘中華民族認同’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作者指出,“中華民族”是幾千年來生活在中國領域內各民族人民的總稱,兩岸現行“憲法”都對此予以首肯,形成了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憲法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用的“中國各民族人民”、“全國各民族人民”(序言),與“中華民國憲法”使用的“中華民國人民”(第7條)、“中華民國各民族”(第5條)其內涵和外延完全一致。民族認同比國家認同、政權認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廣泛性。兩岸持不同政治信念和統獨立場的黨派、團體、人士,對“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的認同分歧最少,基礎最寬廣。兩岸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所形成的憲法共識為將來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確認對中華民族的認同鋪平了道路。
兩岸和平協議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將兩岸業已形成的“憲法共識”載入其中。在研究兩岸和平協議具體內容時,有必要梳理兩岸現行“憲法”文本中的已經形成的憲法共識。兩岸現行“憲法”對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有著明確一致的規定。這是兩岸業已存在的重要憲法共識之一。這一憲法共識無疑是今後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
“中華民族”辨析
“中華民族”是幾千年來生活在中國領域內各民族人民的總稱。《現代漢語詞典》對“中華民族”的解釋為:“我國各民族的總稱,包括五十六個民族。”①關於對“中華民族”一詞的理解,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費孝通把“中華民族”看作是由眾多成員構成的統一體。②何叔濤在其《民族概念的含義與民族研究》一文中認為:“‘中華民族’中的‘民族’應該理解為‘超廣義的民族’,即‘複合民族’。”“這裡的‘民族’不僅僅指嚴格意義上的單一民族,而且還泛指各個民族集團,即由許多單一民族所組成的‘複合民族’。”③而賀國安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中華民族”是一個“多民族共同體”。④大部分學者認為,不能把“中華民族”等同於或者基本上等同於漢族或者“炎黃子孫”,因為這種說法並非科學。“三苗、九黎、蚩尤、共工、匈奴、吐蕃、南邵、百越的子孫同樣是當今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⑤而孫中山先生對於“中華民族”的詮釋,在辛亥革命前後以及革命果實被袁世凱竊取之後這三個時期內也有變化:從極端民族主義的“中華民族”概念到開放的民族主義概念,再回到完全徹底的民族主義的“中華民族”概念。這樣的歷史演變,是隨著政治背景的變化而變化的,同時對國民黨的民族理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中國共產黨的民族理論也經歷了長期的發展。建黨之初,中共在民族理論上既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又受蘇聯的影響較多。“‘聯邦制’、‘民族自決’是中國共產黨早期民族理論政策的基本內容,在中共三大上的《黨綱草案》、中共六大上的《政治決議案》和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之中都有明確的論述。”⑥“聯邦制”、“民族自決”中蘊含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主權理念成為中共後來民族治理指導思想和民族政策形成的思想基礎。毛澤東在1939年12月發表的《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中指出:“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這為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理論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之前,是中共民族理論政策的系統化時期。民族平等理論、民族團結理論、民族區域自治理論、尊重少數民族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以及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幹部培養使用等一系列民族政策理論都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國際形勢風雲變幻,民族問題日益凸顯,中共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在不斷完善的同時還有所創新。中共中央領導集體對民族問題和民族工作進行了系統地理論闡釋,深化和發展了對民族問題的認識,通過一系列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重大舉措,有力地維護了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這一時期,台灣地區的“中華民族認同”問題被逐漸關注,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不止一次地在重要場合被中共領導人所提及。
縱觀各種資料和學說理論,“中華民族”所指的“民族”應當是一個集合概念,是生活在中國領域內的各個族群的集合,包括漢、滿、回、蒙、藏等56個民族。簡言之,“中華民族”包含了生活在中國領域內的漢族和各個少數民族。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是指生活在兩岸的各民族人民都是“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
談及中華民族認同,應當把“中華民族認同”與“認同中華民族”區分開。“中華民族的認同有政治認同、經濟認同、文化認同等方面;認同中華民族一是國內各民族的認同,二是海外華人的認同。”“從歷史上看,中華民族認同和認同中華民族,既是一個歷史的過程,也是一個歷史的結果,還是一種歷史的需要。”⑦概括來說,“認同中華民族”是形式上的認同,而“中華民族認同”是實質上的認同。
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中,還應當區分“對中華民族的承認”和“中華民族認同”。“對中華民族的承認”是指世界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人民對中華民族的存在的認可。“中華民族認同”指的是中國國內各地區、各民族人民對自己同屬於中華民族的確信和認定。“對中華民族的承認”屬於外交;“中華民族認同”則屬於內政。
兩岸現行“憲法”中的中華民族認同
關於中華民族認同,兩岸現行“憲法”對此都明確予以首肯。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所使用的“中國各民族人民”、“全國各民族人民”,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5條兩個條文中使用的“中華民國人民”、“中華民國各民族”,其內涵和外延完全一致。“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5條規定了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與這兩個條文相對應的,在大陸地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33條、第34條有相關規定。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到,兩岸現行“憲法”都在認同中華民族的基礎上確認了中華民族認同。兩岸現行“憲法”中的“中華民族”都包含了生活在兩岸的漢族和各個少數民族。這也就是說,兩岸在“憲法”層面對“中華民族認同”具有共識。民族認同比國家認同、政權認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廣泛性。兩岸現行“憲法”的上述相關條文表明,兩岸在“中華民族認同”這一問題上已經形成憲法共識,這也是“九二共識”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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